欢迎访问:晟尚集团林州ISO体系认证网
当前位置:行业动态> 公司资讯>

对获HACCP、ISO22000认证的企业,分别奖补5万元、2万元!

发布日期:2023-01-12 浏览次数:0

近日,黄山市关于印发黄山市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的通知,支持餐饮企业通过HACCP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认证。对当年获得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5万元、2万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对获HACCP、ISO22000认证的企业,分别奖补5万元、2万元!

关于印发《黄山市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31日


黄山市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

向上滑动阅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安安徽”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1〕3号)、《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黄字〔2018〕21号)、《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室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黄办〔2021〕12号),全面实施质量强市、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黄山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特制定本政策。


一、推进质量发展工作


1.支持高质量发展研究机构建设。对高校与市政府合作共建的高质量发展研究机构,完成协议明确的年度目标任务的,每年给予150 万元运营经费保障(共保障五年)。


2.支持质量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黄山市政府质量奖、黄山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评定为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评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3.支持质量强县(区)创建。开展安徽省质量强县(区)创建并通过市级预验收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省级验收并被命名表彰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支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创建。承担并通过创建验收的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一次性分别奖励创建主体30万元、15万元。


5.支持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下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召回公告的,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定召回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的比例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6.支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主持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三)、国家标准(排名前三且本市内只奖励排名最前的单位)、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且本市内只奖励排名最前的单位)、全国性团体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含长三角区域标准)(排名第一)、省级团体标准和黄山市地方标准(排名第一)的单位,每项标准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主持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标准的50%执行。


7.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创建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 20万元、10万元;首次获评全国、全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


二、推进“食安安徽”品牌建设


8.加强财政支持。统筹利用好各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投资基金、事后奖补等方式,对开展“食安安徽”品牌建设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按规定给予支持。


9.加强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开展“食安安徽”品牌建设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压降贷款成本费率,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及时给予无还本续贷或展期支持。


10.加强科技创新支持。统筹利用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和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对开展“食安安徽”品牌建设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按照《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规定,从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方面给予资金奖补和研发资助。


11.加强税收支持。对开展“食安安徽”品牌建设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提升质量、品牌塑造等方面经费投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12.加强人才培养支持。落实黄山“人才10条”、人才储备金、“技能人才15条”及企业自主认定人才等既有人才政策,支持开展“食安安徽”品牌建设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加强食品专业人才引进,加大食品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力度。


13.实行“食安安徽”认证评价奖励支持。获得“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证书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获得“食安安徽”品牌评价证书的食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园区、餐饮安全街区、食品安全小镇,一次性给予创建主体5万元的奖励。


三、推进餐饮行业质量安全提升


14.支持餐饮行业实施食品储存、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后厨环境卫生等方面提升。达到《黄山市餐饮质量安全店评定标准》要求,经验收合格的,每户按照5000元标准给予奖补。


15.支持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在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安装摄像设备,依托网络传输技术,主动向消费者公开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当年完成安装并正常运行,每户按照5000元标准给予奖补。


16.支持餐饮企业通过HACCP、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认证。对当年获得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5万元、2万元。


17.支持创建餐饮质量安全街区。获得黄山市餐饮质量安全街区称号的,给予所在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5万元奖补资金;获得省级餐饮质量安全街区称号的,给予30万元奖补资金。


四、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建设


18.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8000元;通过PCT申请获得国外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授权)。


19.支持知识产权质量提升。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获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发明专利净增长达到20件、25件、30件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8万元;对年授权发明专利30件、50件及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6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课题研究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0.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发明专利质押贷款。对符合地方产业发展的质押贷款,对企业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分,给予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贷款贴息。


21.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新认定的驰名商标、新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地理标志商标,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新注册成功的集体商标,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基地、安徽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胜诉的知识产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其中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10万元。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处的知识产权案件和电商领域的侵权判定,结案后给予每件1000元经费补贴。


五、附则


22.市政府设立市本级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质量发展研究、质量强县(区)创建、质量创新能力建设、质量品牌升级、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与运用等质量提升行动和各类表彰奖励等。


23.对高质量发展研究机构和省质量强县(区)、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市政府质量奖的奖补由市本级承担;支持质量品牌建设(市政府质量奖除外)、缺陷产品召回货值补贴、“食安安徽”认证评价奖励等费用由地方税收收益地政府承担;其它奖补由市、县两级政府各承担50%。


24.质量提升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市政府质量奖等奖补项目评审、评估、监督检查和质量强县(区)市级预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


25.对符合质量提升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项目,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拨付。


26.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公开发布。我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存在交叉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


27.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及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